本報訊(記者 肖朋) 周某于2014年2月10日進入A公司任職。2015年4月10日,周某通過EMS向A公司送達4月9日起建議休息一周的《醫(yī)療證明書》。
4月16日,周某又向A公司送達某中醫(yī)醫(yī)院4月15日簽署的《住院通知單》。5月21日,周某再向A公司送達某中醫(yī)醫(yī)院當天簽署的《疾病診斷證明》。但周某未及時將該4月15日入院至5月21日的出院記錄送達A公司。
5月27日,A公司發(fā)出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》,以曠工為由與周某解除了勞動合同。2015年7月22日,周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,要求確認A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,并支付賠償金46062元。那么,員工因病住院,僅提交住院通知單,未及時提交出院記錄,公司能否認定其曠工并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呢?
經(jīng)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依法裁決,確認A公司解除周某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,并支付賠償金46062元。仲裁員表示,本案中,A公司與周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周某曠工,而事實上,周某雖然未向A公司提供出院記錄,但在出院之后已經(jīng)及時向A公司補充提供了醫(yī)院出具的《疾病診斷證明》,說明醫(yī)療機構對周某此前的住院事實予以了確認。因此,周某也只是請假手續(xù)存在瑕疵,并非虛假請假。故A公司解除周某的勞動合同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(jù),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。


